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一覽表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一覽表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緊急
事件
(2小時)
1、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侵害等,且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3、逾越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能力及範圍,急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件。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法定通報事件
甲級
(24小時)


◎霸凌事件
.知悉霸凌事件達嚴重影響身心之確認事件





乙級
(24小時)
◎中毒事件
.食品中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知悉疑似十八歲以上性侵害事件。(性平或非屬性平)
.知悉疑似十八歲以上性騷擾事件。(性平或非屬性平)
.知悉疑似十八歲以上性霸凌事件。
◎家庭暴力事件
.知悉家庭暴力情事。
◎身心障礙事件
.知悉遺棄身心障礙者。
.知悉對身心障礙者身心虐待。
.知悉對身心障礙者限制其自由。
.知悉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知悉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知悉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知悉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知悉家庭暴力情事者。
◎霸凌事件
.知悉霸凌事件達嚴重影響身心之事件。
.知悉反擊型霸凌。
.知悉肢體霸凌。
.知悉關係霸凌。
.知悉言語霸凌。
.知悉網路霸凌。

(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知悉疑似十八歲以下性侵害事件。(性平或非屬性平)
.知悉疑似十八歲以下性騷擾事件。(性平或非屬性平)
.知悉疑似十八歲以下性霸凌事件。
.知悉十八歲以下疑似從事性交易。
◎藥物濫用事件
.知悉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強迫引誘自殺行為
.知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自殺行為。
◎其他兒少保護事件
.知悉兒少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行為或工作。
.知悉兒少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知悉有其他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知悉供應兒少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知悉兒少遭遺棄。
.知悉兒少遭身心虐待。
.知悉兒少遭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少。
.知悉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知悉兒少於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侍應。
.知悉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知悉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少供人參觀。
.知悉利用兒少行乞。
.知悉兒少遭剝奪或妨礙兒少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知悉強迫兒少婚嫁。
.知悉利用兒少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知悉對兒少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知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及分級管理義務之規定而使兒少得以觀看或取得。
.知悉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知悉帶領或誘使兒少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知悉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少,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知悉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知悉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法定傳染病
.結核病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流感併發症
.水痘
.登革熱
.德國麻疹
H7N9
.狂犬病
.其他:請參閱衛生福利部公布傳染病分類表

丙級
(72小時)




◎其他兒少保護事件
.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
◎天然災害
.風災
.水災
.震災
.山崩或土石流
.雷擊
.核災
.海嘯
◎其他重大災害
.其他重大災害


(7)
◎交通意外事件
.校內交通意外事件
.校外教學交通意外事件
.校外交通意外事件
◎中毒事件
.實驗室毒性化學物質中毒
.其他化學品中毒
◎自傷、自殺事件
.學生自殺、自傷
.教職員工自殺、自傷
◎溺水事件
.溺水事件
◎運動、休閒事件
.運動、遊戲傷害
.墜樓事件(非自殺)
.山難事件
◎實驗、實習及環境設施事件
.實驗、實習傷害
.工地整建傷人事件
.建築物坍塌傷人事件
.工讀場所傷害
.因校內設施()、器材受傷
◎其他意外傷害事件
.其他意外傷害事件
◎火警
.校內火警
.校外火警
◎人為破壞事件
.校內設施()遭破壞
.爆裂物危害
◎校園失竊事件
.校屬財產、器材遭竊
.其他財物遭竊
◎糾紛事件
.賃居糾紛事件
.交易糾紛
.網路糾紛
◎校屬人員遭侵害事件
.遭殺害
.遭強盜搶奪
.遭恐嚇勒索
.遭擄人勒贖
.其他遭暴力傷害
.外人侵入騷擾師生事件
◎資訊安全
.遭外人入侵、破壞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資訊系統
◎詐騙事件
.遭詐騙事件
.校屬人員遭電腦網路詐騙事件
◎其他校園安全維護事件
.其他校園安全維護事件
.受犬隻攻擊事件
◎暴力偏差行為
.械鬥兇殺事件
.幫派鬥毆事件
.一般鬥毆事件
.飆車事件
◎疑涉違法事件
.疑涉殺人事件
.疑涉強盜搶奪
.疑涉恐嚇勒索
.疑涉擄人綁架
.疑涉偷竊案件
.疑涉賭博事件
.疑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
.疑涉妨害秩序、公務
.疑涉妨害家庭
.疑涉縱火、破壞事件
.電腦網路詐騙犯罪案件
.其他違法事件
◎藥物濫用事件
.疑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干擾校園安全及事務
.學生騷擾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典禮事件
.學生騷擾教學事件
.入侵、破壞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資訊系統
.學生集體作弊
.離家出走未就學(高中職(含以上))
◎其他校園暴力或偏差行為
.其他校園暴力或偏差行為
.幫派介入校園
◎親師生衝突事件
.師長與學生間衝突事件
.師長與家長間衝突事件
.體罰事件
◎校務行政管教衝突事件
.行政人員與家長間衝突
.行政人員與學生間衝突
◎其他有關管教衝突事件
.其他有關管教衝突事件

◎環境災害
.紅火蟻
.沙塵事件
.一般空氣污染
◎一般傳染病
.紅眼症
.流感
H1N1新型流感
.腸病毒(非併發重症)
◎校務相關問題
.教職員間之問題
.總務問題
.人事問題
.行政問題
.教務問題
◎其他的問題
.其他問題
.其他問題(動物感染狂犬病)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幼兒園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教育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等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安全與災害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以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三、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意外事件。
()安全維護事件。
()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管教衝突事件。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天然災害事件。
()疾病事件。
()其他事件。
四、校安通報事件依屬性區分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一般校安事件:
()緊急事件:
1、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等,且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3、逾越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件。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法定通報事件,依輕重程度區分甲級、乙級、丙級:
1、甲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確定事件。
2、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疑似事件,或非屬甲級之其他確定事件。
3、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之其他疑似事件。
()一般校安事件:非屬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且宜報主管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一覽表,由本部邀請各級學校及學者專家代表審議後公告之。
五、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包括短期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幼兒、工友或替代役役男等發生前點所定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
校安通報事件應透過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以下簡稱校安通報網)實施通報;並依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無法以網路通報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校安中心及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七日內補行網路通報作業。
同一事件涉及多項類別者,歸入最主要類別;涉及多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者,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
校安通報網操作手冊由本部公告之。
六、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
()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二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日。
七、為預防校安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部應運用網路公告或電話簡訊,傳送有關校園安全維護訊息;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本部通知,對校安事件妥為因應。
八、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知悉所屬學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應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學校及幼兒園受理(權責)單位,或逕行於法定時間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受理(權責)單位獲知後,應依相關規定啟動必要處理機制,並於時限內完成法定通報及校安通報網通報。
前項書面告知參考格式如附件。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指定專人為校安通報事件作業窗口。
第一項所列相關人員,對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資料應負保密責任;通報人因通報致人身安全受威脅時,所屬學校或幼兒園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處理。
九、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將各類校安事件處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及告知單轉知所屬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包括短期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幼兒、工友或替代役役男等周知,以利校安事件之通報。
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日應指定專人處理轄屬單位、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安通報網之通報狀況,俾利即時協處。查有錯報、漏報、遲報時,應要求即時更正或補正。
十一、本部每年應指派專人或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前一年校安通報事件資料分析,公布統計數據及結果,並研擬減少校安事件之具體措施及建議。
十二、外國僑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本部各館所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通報作業。
十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每年應檢討校安事件通報優劣之情形,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人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檢討議處:

()隱匿、延誤緊急事件之通報,致生嚴重後果。()法定通報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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